上海市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本市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 确保建设工程质
量,依据《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制订本
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预拌(商品)混凝土系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渗入的
外加剂和掺合料等按一定比例,在集中搅拌站(或搅拌厂)经计量、拌制后采用运输车,在
规定时间内运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合物。
第三条:凡在本市范围内从事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经营的企业(以下简称预拌
(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管办)是本市预拌(商品)混凝土
质量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 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 (以下简称市质监总站) 负责本市
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上海市钢筋混凝土预制构件质量监督分站 (以下简
称市混凝土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