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园林绿化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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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展城市园林绿化事业,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适应公众游憩需要,增进
人民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
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四 1;1省行政区范围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和镇规划区内的城市园林
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园林绿地,包括以下六类:
(一)公共绿地,指常年开放供公众游憩观赏的各类公的和街头绿地;
(二)单位附属绿地,指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的绿化用地;
(三)居住区绿地,指居住区内的绿化用地;
(四)生产绿地,指为城市绿化生产苗木、草坪、花卉和种子的苗圃等绿化用地;
(五)防护绿地,指专用于隔离、卫生、环保、安全等防护目的林带用地和绿地;
(六)风景林地,指城市内依托自然地貌,美化和改善环境的林地。
第四条 城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