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
法。
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适用本实施办法。
草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按照《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实施办法》 和有关规
定执行。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
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 其所属的农村经营管理机构、 林业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管理
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并明确承担具体
管理职能的机构和岗位。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工作。
第四条 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的工作经费列入
同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 家庭承包
第五条 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农村土地, 承包期为国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