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和
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
例》(下称《条例》) 和建设部、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
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等法规文件的
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
缴存登记、缴存、账户设立及封存和转移、对账、查询、计
息等缴存管理工作。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
(一 )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
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
伙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
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 ) 单位聘用的进城务工人员, 可参照本单位在职职工
缴存住房公积金;
(三 ) 男性未满 60周岁、女性未满 55周岁,领取营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