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四川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
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各级交通稽查征费机构(以下简称稽征机构),依
照《条例》规定负责养路费的稽查、征收管理工作。其中,从事营业性运输的拖拉机和
畜力车其养路费的征收管理工作由市(地、州)、县(市、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章 养路费的征收、减征和免征范围
第三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拥有或使用车辆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车主),应当缴
纳养路费。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下列车辆按下列规定减征养路费:
(一)按照国家正式定编标准配备的县级以上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学校自用的,经省、
市(地、州)人民政府核定下达行政用车编制计划,由财政预算内经费直接开支的 5人
座以上(不含 5人座)的客车和各型货车,按吨位减半计征;
(二)经省交通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