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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2008年 7月 24日 川价发〔 2008〕141号
各市、州物价局,建设局:
经过两年对川价发〔 2005〕248号文的试行以及我省建设中的实际情况。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 (建
设部 149号令)、《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国家计委计价格〔 99〕2255号)及国家
和省有关的法律、 法规的规定,现将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等有关规定通知如
下:
一、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面向社会,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
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服务,承担建设项目的工程概算、预算(招标控制价或
标底)、中期付款、竣工结算、工程量清单编制、复核,全过程工程造价控制以及其他
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根据本通知规定和要求执行。
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