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
道路广场地面及其附属设施治理标准
1. 总则
1.1 为规范道路广场综合治理工作,确保全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
目标在该领域的具体落实,特制定本标准。
1.2 本标准所称道路,包括车行道和人行道(含相应的立交桥、
人行过街天桥、跨河桥等各类桥梁) 、各类隧道、地下通道及其附属
设施等;所称广场,包括市政广场、各类车站站前广场、 公共交通首
末站、以及公共设施的集散区和村庄公共活动场地及其附属设施等。
1.3 本标准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四川省城市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容貌标准》与《村庄整治技术规
范》等相关标准、规范,按照全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清洁化、秩序
化、优美化、制度化”的总体原则制定。
1.4 本标准分城市、乡镇、村庄和过渡安置社区四类。城市标准
适用于设市城市,县城(独立工矿区、 远离主城区的城市行政区)参
照执行;乡镇标准适用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