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建筑地基基础质量检测若干规定
1 总 则
1.1 为规范我省建筑工程地基基础检测工作,保证检测工作的科学
性、准确性,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结合四川省实际情
况,特制定本规定。
1.2 从事建筑地基基础质量检测的单位必须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并通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
政主管部门的计量认证, 检测人员必须持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的执业资格证书。
1.3 未按本规定进行检测的单体地基基础工程,不得予以验收。
1.4 本规定中的抽样数量均按单体工程计算。
1.5 建筑工程地基基础质量检测除应执行本规定外 ,尚应符合国家现
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1.6 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地基基础质量检测的机构,必
须遵守本规定。
1.7 本规定由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组织解释。
1.8 本规定自 2004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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