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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
除按照消防法规应建立专职消防队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外,
其他设有消防控制室的重点单位应建立微型消防站。 合用消防控
制室的重点单位,可联合建立微型消防站。
一、人员配备
(一)微型消防站人员配备不应少于 6 人。
(二)微型消防站应设站长、副站长、消防员、控制室值班
员等岗位,配有消防车辆的微型消防站应设驾驶员岗位。
(三)站长应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兼任; 消防员可依托单
位现有专职(志愿)消防队伍组成。
(四)微型消防站人员应当接受岗前培训。 培训内容包括扑
救初起火灾业务技能、防火巡查基本知识等。
二、站房设置
(一)微型消防站应设置人员值守、 器材存放等用房, 可与
消防控制室合用;有条件的, 可单独设置在便于人员出动、 器材
取用的部位。
(二)微型消防站内应配置外线电话、 对讲机和网络、 广播
系统,并按照规定设置应急照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