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 2008)
2008年6月20日成都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08年9月25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合理利用、 节约和保护水资源, 建设节水型城市, 保障经济社
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
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取水、 供水、用水及相关活动的, 应当遵守
本条例。
第三条 本市实行计划用水和厉行节约用水, 遵循统筹规划、 合理开发、科
学控制、综合利用、持续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和区(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节约用水规划, 经同级人
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五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节约用水管理工作; 市城市节约用水
管理机构负责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五城区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的管理
工作。
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