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绿化条例
(1992年 1月 25 日四川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 1997年 10月
17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 《关于修改〈四川省绿化条
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 2002年 3月 30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绿化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绿化四川, 改善自然生态环境, 建设长江上游生态屏障, 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
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绿化,是指对一切宜林、宜竹、宜草、宜花的地段以及沙化土地因地
制宜地种植树竹花草等,保护和扩大土地的绿色植被。
第四条 绿化工作应坚持统一领导、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各负其责、分期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