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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计算细则 (试行)
一、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四川省装配式建筑装配率的计算,如涉及细
则中未包含的情况,应通过专项评审确定具体计算规则。
二、装配率是单体建筑室外地坪以上的结构、外围护、内
装、设备与管线等系统中采用预制部品部件的综合比例。
三、单体建筑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体建筑应按项目规划批准文件的建筑编号确认;
2.建筑由主楼和裙房组成时,主楼和裙房可按不同的单体
建筑进行计算。
四、超限建筑的主体结构得分( Q1)不做最低限要求,当单
体建筑装配率 P达到 40%时,可以纳入统计; 其他各类建筑的单
体建筑装配率 P应达到 50%。
五、单体建筑装配率应根据建筑类型对应表 1、 2、3 中的
分值计算:
%100
100
P 54321
QQQQQ
式中: P ──单体建筑装配率;
Q1──主体结构系统指标实际得分值;
2
Q2──外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