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一级开发实施方案的编制和审核办法
(征求意见稿 2006-6-22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土地一级开发行为,加强土地一级开发项目管理,切实保证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建设
规划的实施,科学、合理地制定土地一级开发方案,根据《北京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办法(试行)》(京政
发【2005】6号)《北京市土地储备和一级开发暂行办法》(京国土市【 2005】540 号)和《北京市土地一
级开发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京国土市【 2006】290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均需遵照本办法编制土地一级开发实施方案。
第三条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是土地一级开发实施方案编制的主管部门,在市土地局和区县国土资源分局的
领导下和协调下,各级储备机构负责组织编制土地一级开发实施方案。
第四条 土地一级开发实施方案编制与申报的单位为储备机构、市区危保办、国有土地原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