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6)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GF-94-1001)
(宗地出让合同)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让方: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市(县)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甲
方);受让方: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
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订立
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根据本合同出让土地使用权, 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和政府对其拥有法律授予
的司法管辖权和行政管理权以及其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定由国家行使的权力和因社会公众利益所必需
的权益。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属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二条 甲方以现状(或几通一平,注:根据具体情况定)出让给乙方的宗地位于_____,宗地
编号____,面积为_____平方米。其位置与四至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