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国土资发 (2000)282 号
【实施日期】 2000-10-10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
的管理,提高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土地管理法》和《新增建
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财经法规的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资金是指用于中央确定的耕地开发整理
重点项目、经中央批准的耕地开发整理示范项目和对地方耕地开发整
理项目进行补助的资金。
第三条 项目资金来源于中央所得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
费(30%部分)。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不得截留、
挪用或挤占。
第四条 项目资金的开支范围为组织、实施、管理土地开发整理
项目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前期工作费、工程施工费、竣工验收费和
业主管理费与不可预见费等。
(一)前期工作费,是指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在工程施工前所发生
的各项支出,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