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石方工程管理
第一条 为加强对土地开发和 工程项目 建设中的土石方工程的管理, 制止和预防土石方作业
过程中的 水土流失 和环境污染, 合理安排土石方, 促进土地开发和工程建设与水土资源开发
利用的协调发展, 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土石方工程包括: 场地平
整、推山造地、 填土造地和与之相应的取砂、 采石、挖土以及余泥渣土、 建筑垃圾的排放等。
在本市范围内从事土石方工程均需按本办法纳入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管理。 第三条 本管
理办法所称 水土流失 ,是指因上述土石方作业造成的水土资源的破坏和损失。 本管理办
法所称水土保持, 是指对 水土流失 所采取的预防和治理措施。 第四条 土石方工程的水
土保持工作遵循谁作业谁保护、 谁造成水土流失谁负责治理的原则。 第五条 土地使用
权人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和 城市规划 的要求开发、 利用土地, 必须采取措施
保护其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