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
第 1条 为实行在用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制度,保证在用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行,特制定本规程。
第 2 条 本规程是检验、确定在用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的基本要求。有关单位制订的实施细
则,原则上应符合本规程。
第 3 条 本规程适用于:
1.属于《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以下简称《压力容器监察规程》 )适用范围的在用压
力容器(以下简称压力容器) 。
2.在用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和铁路罐车的槽、罐体部分(以下简称槽、罐车) 。
第二章 检验单位、检验员的资格、责任和权限
第 4 条 凡从事本规程范围内检验工作的检验单位和检验人员,应按劳动部颁发的《劳动部门
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机构资格认可规则》及《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员资格鉴定考核规则》的要求,经过
资格认可和鉴定考核合格。
第 5 条 经资格认可的检验单位和鉴定考核合格的检验员,可从事允许范围内相应项目的检验
规则。
第 6 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