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
11.提升重物作水平移动时,应高出其跨越的障碍物 0.5m以上。
12.对于无中央集电环及起升机构不安装在回转部分的起重机,在作业时,不得顺一个方向
连续回转。
8.在吊钩提升、起重小车或行走大车运行到限位装置前,均应减速缓行到停止位置,并应
与限位装置保持一定距离(吊钩不得小于 1m,行走轮不得小于 2m)。严禁采用限位装置作为停止
运行的控制开关。
9.动臂式起重机的起升、回转、行走可同时进行,变幅应单独进行。每次变幅后应对变幅
部位进行检查。允许带载变幅的,当载荷达到稳定起重量的 90%及以上时,严禁变幅。
10.提升重物,严禁自由下降。重物就位时,可采用慢就位机构或利用制动器使之缓慢下降。
5.作业前,应进行空载运转,试验各工作机构是否运转正常,有无噪音及异响,各机构的
制动器及安全防护装置是否有效,确认正常后方可作业。
6.起吊重物时,重物和吊具的总重量不得超过起重机相应幅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