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 (附英文 )
第一条 为了吸收外商投资从事开发经营成片土地(以下简称成片开发) ,
以加强公用设施建设,改善投资环境,引进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和产品出口
企业,发展外向型经济,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成片开发是指:在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依照规划
对土地进行综合性的开发建设,平整场地、建设供排水、供电、供热、道路交
通、通信等公用设施,形成工业用地和其他建设用地条件,然后进行转让土地
使用权、经营公用事业;或者进而建设通用工业厂房以及相配套的生产和生活
服务设施等地面建筑物,并对这些地面建筑物从事转让或出租的经营活动。
成片开发应确定明确的开发目标,应有明确意向的利用开发后土地的建设
项目。
第三条 吸收外商投资进行成片开发的项目,应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
制成片开发项目建议书(或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下同) 。
使用耕地一千亩以下、其他土地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