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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委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外委施工管理,确保施工(承包)单位安全文明生
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
例》、《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以下简称或公司)有关规定,特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天池能源公司范围内所有施工单位,外委施
工(承包)单位具体包括承担公司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安
技措、设备安(组)装、设备租赁、设备维修养护、大修理、切块承
包、联合运输、劳务输入、外委施工(承包)单位自建、外委施工(承
包)自用设备安(组)装等的单位(简称施工单位) 。
第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
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经审查合格
后,方可参与天池能源公司项目施工的投、招标工作。严禁无资质队
伍参加施工作业。
第四条 外委施工的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