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住宅建设非营业性公建配套管理办法
2010-9-18 11:02:30 来源:天津市规划局 浏览次数: 490 共 1 页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住宅建设非营业性公建配套费 (以
下简称配套费 )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
例》和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管理
的通知》 (津政发 [1996]26 号 )精神,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市内六区、新四区及塘沽、汉沽、大港区
城市规划控制区范围内建设住宅 (包括公寓、别墅式住宅 )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应按规定缴纳配套费。配套费的缴纳、收
取和使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配套费属建筑取费, 专项用于居住区内的非营业
性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配套费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 70 元收
取。具体项目标准及使用范围见附表一。
第四条 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以
下简称市建委 )按分工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