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公寓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和需求, 规范公寓项目建设管理行为, 结合我市城市
规划功能布局、市场需求及国家有关政策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寓项目分为经营性公寓和公益性公寓。 经营性公寓分为居住型、 混合型、 酒
店型三种; 公益性公寓包括学生公寓、老年公寓、 军官公寓等。本办法仅适用于经营性公寓
项目的建设管理。
第三条 在城市规划管理中, 经营性公寓的规划用地性质为公共设施用地, 建筑外檐按
公建标准控制, 建筑外部不得设置阳台, 规划间距按公建标准执行, 物业管理用房等相应配
套服务设施按照《天津市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管理办法》 (津政发〔 2005〕95号)的规定在公
寓内部安排。
(一)规划配套指标。
居住型公寓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 按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定额指标安排, 或者按居住区
标准缴纳小配套费。机动车车位按照《天津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