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
(初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
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
济持续发展与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
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相关监督管
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
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安全生
产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方针体制)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
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实行生产经营
单位全面负责、部门依法监管、群众参与监督,社会广泛支持
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健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第四条(企业责任) 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