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2002 年 7 月 18日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
据 2005 年 5 月 24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的 《天
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市场管理,保护建筑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工程、 建筑工程、 线路管道、 设备安装工程和装修工
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以及建筑构配件、商品混凝土的加工、
生产、经营等建筑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市场的统一监督管理。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按照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
交通、水利、质量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