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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试行)
天津市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本市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建筑业企业间的分包行为,保障其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
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建设工程中进行综合总包的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总包企业)和分包
的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分包企业) ,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分包是指在一项建设工程中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建筑业企业间的专业
承包和劳务分包行为。本办法所称分包企业指经市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
和本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或经外省市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资质审查,取
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建筑业企业。
第四条 总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必须具有法人资格和履行合同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其依
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