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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威海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威政发〔 2012〕28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
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现将《威海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
执行。
威海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二年七月四日
威海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健全依法、科学、民主决
策机制,强化决策责任,减少决策失误,保证决策质量,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国务
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 、《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
政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和《山东省行政
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政府重大行政决策, 是指市和各市区政府 (含
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