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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抗震设防专项审查要点
第一条 为做好我市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建筑工程抗震设
防专项审查工作, 根据《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山
东省超限建筑工程和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
项审查实施细则》等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抗震设防
专项审查要点。
第二条 本市抗震设防区内的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建筑工
程必须遵守本审查要点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
第三条 当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建筑属于《超限高层建筑
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 (建质 [2010]109 号)所规定的
建筑工程时,需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专项审查。
第四条 建筑选择建筑场地时,对不利地段,应提出避开要
求;当无法避开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对危险地段,严禁建造上
述建筑。
第五条 地基和基础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同一结构单元的基础不宜设置在性质截然不同的地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