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食品卫生管理, 预防学校食物中毒事
故发生,落实管理责任,保护学校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
急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学校食堂
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
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学校食品卫生负有监管责任的地方卫生行政
部门、教育行政部门以及学校的主 要负责人和直接管理责任人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食品卫生职责等失职行为, 造成学校发生
食物中毒事故的,应当追究行政责任。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各类
全日制学校以及幼儿园。
第三条 学校的主要负责人是学校食品卫生管理的第一
责任人。
第四条 本规定中的学校食物中毒事故, 是指由学校主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