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大型医用设备,控制卫生费用过快增长,
维护患者权益 , 促进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
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务院转发的国务院体改办等八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
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
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大型医用设备是指列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管理品目
的医用设备,以及尚未列入管理品目、省级区域内首次配置的整套单价在 5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医用设备。
第三条 大型医用设备管理品目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商有关部门确定、
调整和公布。
第四条 大型医用设备管理品目分为甲、乙两类。资金投入量大、运行成
本高、使用技术复杂、对卫生费用增长影响大的为甲类大型医用设备(以下简
称甲类),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管理。管理品目中的其他大型医用设备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