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城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文明施工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宜昌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称“市政工程”)文明施
工行为,提高市政工程文明施工水平,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城
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城区内从事市政工程建设,实施对市政工程建设的监督管
理,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市政工程建设各有关责任主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依法承
担市政工程文明施工责任。
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对市政工程文明施工承担下列责任:
(一)遵守基本建设程序,依法办理施工许可等相关手续。
(二)在工程项目招标文件中对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提出具体要求, 单独列出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在施工合同中明确文明施工费用、支付、使
用等条款;督促施工企业落实文明施工措施。
(三)在委托监理合同中明确监理单位应承担的文明施工责任。
(四)收集施工现场地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