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充分发挥实物地质资料作用,根据《地质资料管
理条例》及其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物地质资料的汇交、保管和利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土资源部负责全国实物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和利用的监督管理。
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实物地质资料汇交、 保管和利用的监督
管理。
市、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协助上级主管部门和实物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做好实物
地质资料筛选采集工作。
第四条 国土资源部负责国家级实物地质资料馆藏机构 (以下简称“国家级馆藏机构” )
建设,馆藏建设和运行费用列入中央财政预算。
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省级实物地质资料馆藏机构(以下简称“省级馆藏机
构”)建设,馆藏建设和运行费用列入地方财政预算。
国家和省级馆藏机构,可根据需要设立实物地质资料分库。
受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实物地质资料保管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