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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不能作为结算依据, 那如果合同约定以审计为准呢? [精品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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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说做过工程结算的人都知道目前项目结算尤其是政府的项目,一般都是在
合同中约定以地方财审中心的财政审核报告为准,甚至有的合同直接约定以审
计为准。本人曾经做过一个项目的结算,财审报告已经出具,但地方审计局对
业主审计时,同时核减了承包单位的工程款,关于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款是否
要根据审计结果确定一直以来是一个争议问题,本文通过对最高院相关案例的
分析,来探讨目前司法实践中对该争议是如何处理的,可看出最高院的裁判观
点实际上与人大常委会的观点能相互印证。
一、关于审计的法规内容
我国现行《审计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实行审计监督制度。国务院和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
财政收支,国有的金融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