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消防给水系统
一、室内消火栓灭火系统
1.室内消火栓灭火系统的设置范围
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
范》之规定设置。
我国《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RJ/16—87)中明确规定 了设置消防给 水系统的 原则如下:
6层及 6 层以下的 单元式住宅, 5层及 5 层以下的一 般民用建筑,室内可以不设消防给
水系统 。一旦发生火灾,主要由 消防人员驾驶消防车 赶至火场进行扑救。这类建 筑由于 高
度较低 ,消防队员可以经消防云 梯至 6 层, 同时消防车从室外消火栓或消防水池中取水,
经车上 水泵加压,保证水枪有足够 的水量 和水压。
耐火等 级为一、二级的建筑物, 室内可燃物较少的厂 房和库房,以及耐火等级为 三、
四级, 但体积不超过 3000m 的丁类厂房和 体积不超过 5000m 的戊类厂房,也可以不设 室内
消防给 水系统,由消防队扑救灭 火。
对于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