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管理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山西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
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 ),规范商场、超
市、集贸市场外的非餐饮服务类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
简称“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 )生产许可行为, 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山西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的申
请、受理、核发、延续、变更、补发、注销及证书管理,适
用本细则。
第三条 各地级市质量监督部门负责统一管理辖区内食
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工作;县(市、区)质量监督部
门负责管理辖区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工作。
第四条 列入禁止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目录内
的食品,县(市、区)质量监督部门不得对生产上述食品的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实施生产许可。
第五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在同一生产加工场所只能
申领 1 张生产许可证,不得分装、接受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