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场所消防安全 “四个能力 ”建设标准 (试行 )
一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下列住宿、餐饮、购物、娱乐休闲、医疗等场所 :
a) 客房少于 50间且床位少于 100个的宾馆、旅馆、招待所等住宿场所;
b) 建筑面积小于 1000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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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座位数少于 100 个的餐饮场所;
c) 建筑面积小于 1000 m2的商场;
d) 建筑面积小于 1000 m2且摊位少于 100 个的室内市场、占地面积小于 1000 m2且摊位少于 200个的室外市场;
e) 单层建筑面积小于 300 m2且总建筑面积小于 500 m2的公共娱乐场所;
f) 床位少于 50 张的医院、卫生院、诊所、养老院、福利院等医疗机构和老年人服务机构;
g) 其他建筑面积较小,且员工总数少于 20 人的场所。
二 建设要求
(一 )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
1、小场所每日班前班后应进行防火检查,公众聚集场所营业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