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刘小学安全责任制、追究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安全工作,督促学校各类人员认真
履行安全职责,认真落实学校安全防范措施,杜绝学校发生
安全事故,保障我校师生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学校安全
责任追究制度》。
一、学校责任
学校安全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谁主管、
谁负责”,“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年级组长和班主任
是本年级和本班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余任课教师和副
班主任为具体负责人。
对未按照规定履行职责,发生安全责任事故,造成人员
伤亡的有关责任人,按照上级有关规定,视其情节轻重将给
予有关人员相应处分。
对重特大安全事故责任人,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
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国务院令第 302 号)追究有关人
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校长责任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负责人和代表,应当代表学校对所有
集体的教育教学活动及其所带来的行为后果负法定责任。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