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建委(建设局)、省直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 国家建设部有关决定和文件精神, 进一步加强对全省工程造价
咨询企业的管理,我们制定了《山东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予印
发,自 2007年 1月 1日施行。
二○○六年十二月六日
山东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 实施细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管理, 保障工程造价咨询工作健康发展, 维
护建设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 根据国家建设部令第 149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
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实施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
监督、检查、管理,应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是指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投资、工程造
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咨询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依法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