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 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和人
民生命财产安全, 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 (以下简称技防产
品)的设计、施工、使用,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是指运用科学技术手段预
防和制止盗窃、抢劫、 破坏、侵害等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公共安全的
活动。
技防产品包括入侵探测器、报警控制器、传输器材、 出入口控制
设备、安全检查器材、专用锁具、防盗安全门、防盗保险柜等产品。
技防工程是指以维护公共安全为目的, 综合运用技防产品所组成
的安全防范系统。
第四条公安机关是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的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
责:
(一)在技术监督部门指导下, 组织技防产品的检测、鉴定,实
施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二)指导落实安全技术防范措施;
(三)会同有关部门对技防工程进行监督检查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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