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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项
目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受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鲁发改审批〔 2007〕1156号)
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省直各部门,中央驻鲁有关单位,各大
企业: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受理暂行规定》
已经省发展改革委主任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省发展改革委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工作,规范
行政行为,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和国家
发展改革委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一系列配套政策, 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需省发展改革委办理的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事项,由省发展
改革委行政审批管理处负责统一受理,并统一向项目申请人发送办理结果。
第三条 省发展改革委受理建设项目审批、 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