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 促进房地产流通, 保障房地产交易当
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
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房地产交易, 是指城市各类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连同相关
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租赁、抵押的行为。
第三条 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和独立工矿区范围内进行的各类房地产交易, 均
适用本条例。
涉外房地产交易,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也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省人民政府房地产交易主管部门, 负责全省
房地产交易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 (市)房地产管理机关是同级人民政府房地产交易主管部门,负
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交易管理工作。
第五条 房地产交易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 )验证交易标的物的权属;
(二 )办理房地产交易登记监理手续;
(三 )确认交易标的物的价值;
(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