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细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
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
的线路、管道、 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按
照本细则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
证。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 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但应到省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三条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实行分级管理:
(一)省定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许可证, 经工程所在地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
审后,山省建设行政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