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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 213号
《山东省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已经 2009年 5月 4日
省政府第 4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 自 2009年 8月 1日起施行。
省长 姜大明
二○○九年六月十七日
山东省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
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和《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工业生产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
设施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工作的领
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