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能力,保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根据《建设
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条例》和建设部印发的《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
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建质 [2004]59 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以及实施对建筑施工企
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从事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新建、
扩建、改建、拆除和装饰装修活动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企业。
第三条 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必须经建筑工程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考核,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生产考核
合格证书后,方可担任相应职务。
第四条 省建筑工程管理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