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建筑消防设施
维修保养企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山东省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企业的管
理,促进维保行业公平、诚信、有序发展,根据《山东省消防条例》
和《山东省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规定》、《山东省建筑消防设施
维护保养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东省公安消防总队对在山东省内依法执业的建筑消
防设施维修保养企业(下称维保企业)进行技术审查和年度审验,
对符合条件的, 依法颁发《山东省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机构资质证书》 ,
并在“山东消防产业信息网”予以公告。
第三条 市、县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
对在本地注册和执业的维保企业实施日常管理,并定期组织对其维
保服务情况进行抽查。
第四条 维保企业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
规范,讲究诚信, 公平竞争, 提供高质量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服务。
第五条 取得甲级资质证书的维保企业,当满足以下条件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