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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细则
第一条 为规划房产测绘行为,提高房产测绘水平,
更好地保护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和建设部、国家测绘局联合发布的 《房产测绘管理办法》 ,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产测绘活动, 应当
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根据省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全省房产测绘及成
果应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级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
据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产测
绘及成果应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房产测绘单位实行资格审查认证制度。
房产测绘单位依法取得省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颁发的载明房地产测绘业务的《测绘资格证书》后,方
可开展房产测绘业务。
第五条 房产测绘资格分为甲、 乙、丙、丁四级。 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