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办法
鲁建发 [2009]11 号
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
综合验收备案办法》的通知
各市建委(建设局)、规划局、市政公用(市政管理、公用事业、城管)局、房
管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山东省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办法》 印发给你们, 望认真贯彻
执行。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五日
山东省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办法
第一条 根据《城乡规划法》、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
经营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
理条例》、《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山东省城市规划区范围内, 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 应执行房地产
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制度。
第三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各城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
综合验收备案工作。
县级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