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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施工招标评标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
动,保证评标的公平、公正,维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
法〉办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国家计委令第 12号)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山东省行政区域内, 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
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施工招标项目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评标活动是指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
方法和标准,对投标文件及有关情况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 择优推
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的活动。
第三条 评标活动应当遵循 “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 依法招标工程的评标活动必须在工程所在地有形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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