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2:
山东省超限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
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省超限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管理, 更加
规范有序地开展超限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工作, 确保超限
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质量, 根据《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
条例》《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 111
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超限建筑工程的
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管理。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超限建筑工程,是指超出国家现行规
范、规程所规定的适用高度和适用结构类型, 或者体形特别不规
则以及国家规定应当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的建筑工程。
第四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建筑工程应当进行抗震设防
专项审查。
(一)房屋高度( m)超过表一规定的建筑工程。
表一
结构类型
6 度
(0.05g)
7 度
(0.10g)
7 度
(0.15g)
8 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