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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讨论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集团公司及其权属企业资产管理责任,
规范经营投资和企业管理行为,保护集团公司及其权属企业
资产安全, 提高经营投资效益, 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
管理条例》《山东省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法律法
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集团公司负有资产经营和管
理责任的经营管理人员进行资产损失责任追究。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损失是指集团公司及其权属
企业实际发生的各项资产的灭失、减少和损毁。
第四条 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
企业规章制度,切实履行经营投资和资产管理责任。因未履
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而造成经营投资或其他资产损失的,
依照本办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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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对造成经营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