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煤矿建设安全“十不准两严格”的
通知
(晋政办发〔 2010〕4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
办发〔2010〕15号)精神,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国家安监总局、
煤 矿安全监察局四委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的通知》(发
改能源〔2010〕709号)要求,为深刻汲取王家岭矿“ 3·28”透水事故教训, 现
就进一步加强全省煤矿建设安全工作通知如下:
一、尚未建立健全煤矿建设管理机构和安全监管体系的不准建设
煤矿项目建设单位必须落实法定代表人建设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建立
健全煤矿安全、技术、工程管理机构,按专业配足安全技术人员,全面负起安全
管理责 任,对煤矿建设项目实施统一的协调管理,对防范瓦斯、水害等重大灾
害负总责,建立健全项目建